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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期:【公司法】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能继承他的股权吗?
咨询:郑先生的父亲是一家化工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持股70%,公司发展得很好。2016年3月父亲因为意外突然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是母亲和郑先生,母亲表示放弃继承权,郑先生想继承公司的股权,找到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商量,另外两名股东明确告诉他:“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继承的事情,但是公司是以人为主的,我们与你的父亲志同道合才成立了这家公司。你太年轻,根本不懂得如何管理一家公司,因此我们不同意你继承股权,更不可能让你担任董事长。但是,我们可以给你一部分钱,收购你的股权。”
问题:郑先生能否继承父亲的股权?
解答:《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郑先生可以继承父亲的股权,即便两名股东不同意也不影响,因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郑先生继承了股权以后,因为持股比例过半数,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选任自己为董事长。
公司法这个规定其实是在公司的人合性和继承法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有限公司有人合性,股东之间是因为彼此信任才走到了一起,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不一定能转化成对原股东继承人的信任,也不一定愿意和继承人合作。因此,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
另一方面,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角度来看,股东死亡后继承人的能力怎么样,人品怎么样,其他股东往往是不了解的,如果允许股权继承的话,可能会给公司未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律师建议,公司章程中非常有必要对股东继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比如:
1、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则可以在三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
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继承,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那么视为同意。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
案例1:A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有25%的股权,股权是婚后取得的。A把股权转让给了朋友C,转让价格是1000万元,经过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来A的妻子知道了,认为转让价格太便宜,不同意。A也表示愿意退回全部转让款,把股权还给A。
请问:A和C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A或妻子有权申请撤销吗?
案例2:A、B是夫妻,都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75%的股权,公司是婚后成立的。B是妻子,生子后在家看孩子,把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A,退出公司经营。后来A有外遇,B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股权。开庭时A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B已经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了A的父亲C,时间是B起诉离婚前后。
请问:A和C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B有权申请撤销吗?
答案:案例1中的股权转让有效,不能撤销;案例2中的股权转让无效,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解析:这两个案例中的股权都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为什么结果却完全不同?这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交叉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一)夫或妻因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不是因为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法律规定里面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家事代理权、善意取得。
家事代理权是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为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理。超过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需要协商一致。
出售股权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因此夫或妻无权一方单独处理。这时候又引出了善意取得的概念。
第三人在购买股权的时候,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调查原股东的婚姻状况,事实上在没有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你想去查一个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
因此如果第三人购买股权时,是善意的,不存在和原股东恶意串通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是有效的。
善意具体表现在:1、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且股权转让的价格比较合理,没有明显偏低;2、第三人不知道原股东无权处分。
而第二个案例就不同了,A和他的父亲明显恶意串通,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股权,法律上推定A的父亲不可能不知道A和B正在闹离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B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离婚官司暂时中止审理,等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有股权方面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公众号“李律说股权”。 -
Missing episo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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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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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好股东退出时股权回购的问题,可以减少很多股东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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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年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已经形成了公司僵局,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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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3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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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3种解决员工持股退出难题的方案,1个股权纠纷案例
做股权激励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股权的转让和退出问题,至少有3种方案可以考虑:
1、代持股权。由大股东、工会、员工持股平台代持股份。
2、股权回购条款。员工辞职、违法违纪被开除时,股权应转让给其他股东。
3、股权回转条款。员工辞职、违法违纪被开除时,实股又回转为虚拟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其他的股权权利。 -
第47期: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的10个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样的人应当给股权?
什么样的人不应当给股权?
股东离开公司,股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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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股权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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