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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问题
和睿达忠心赤胆原创 2024年7月7日
1.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是按实际支付利息额作专项附加扣除的吗?
答复:不是的,是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41号通知”),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就是说,不管纳税人贷款的月利息是大于1000元,还是小于1000元,在抵扣个人所得税时,税务局的个税汇算清缴系统都按全年12000元定额扣除。
2.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答复: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由谁进行专项扣除?
答复: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
4.我符合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前几年不知这个政策,个人汇算清缴时没有申请扣除,可以在今年一次性补扣吗?
答复:可以对2020年-2022年3年的住房贷款利息以更正的方式申请退税,但需逐年申请更正,不能将前3年的利息作为2023年的附加扣除。个税汇算清缴,是按年办理的。某一年的可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房贷12000元,只能用于那一年的专项扣除,不能跨年使用。根据我向税务局12366咨询,具体的咨询内容记录如下:
你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个人住房贷款,刚才问了您这儿,说是前三年的话可以申请抵扣退税,因为现在他是要做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嘛,他是可以把前三年的可以抵扣的个税的利息都放到2023年吗?这个不可以。需要您逐年更正,就是您2020年、21、22这三年您可以更正一下。在哪个口更正啊,专门有更正通道是吧。对,您得点击之前那个申报记录查询,在这里面您找到这个20、21、22年这三年的这个综合所得汇算,然后您点进去它有一个更正申报,您可以在这里面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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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睿达税收问题解答: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哪些新规范
和睿达 忠心赤胆 2024年3月23日
2023年8月28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给全国人民送了三个福利,即个税的三个政策:
第一个政策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二个政策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三个政策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国务院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安排。
2号公告包括汇算的主要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退(补)税,汇算服务和其他事项十二个方面。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2号公告和2023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内容基本没有区别,所以,2023年个税的汇算清缴,和2022年在程序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是有上述三项更优惠的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有几点提醒读者:
第一,北京市政府牵头发行的“北京普惠健康宝”产品,其投保费用不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为核实,我查看了北京普惠健康宝保单,上面没有优优识别码,我又拨打北京普惠健康宝官方咨询电话4000761788,被告知北京普惠健康宝保险费用确实不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我还是不理解,既然政府牵头的普惠保险产品,怎么不能抵个税呢?我查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文件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开发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因为普惠健康宝的保险期只有一年,就这一条,就将北京普惠健康宝排除在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外。
第二,如果纳税人在几个单位任职,各单位可能都作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就会调整成总计每月只能有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
第三,大家注意,2022年购买了个人养老保险并进行了个税清算扣除,在2023年又从同一渠道续购的,个税汇算清缴时,手机APP并不会自动加上本扣除项,需要我们自己操作添加个人养老保险作为扣除项。
第四,年度终了个税汇算清缴,只是就个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只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汇算清缴。个人不是做完个税汇算清缴就一定是该交的个税全部都交了,还要回忆一下,个人是否有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如个人出租房屋,是需要自己去税务局开发票交税(包括个税)的,这些不是个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第五,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也可以享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单独计算纳税。个人并不是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就一定是优于纳入综合汇算清缴的方案,具体哪种方式更能节约税收成本,还需具体问题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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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睿达税收问题解答:2023年个人所得税非综合所得有哪些新规?
和睿达 忠心赤胆 2024年3月23日
本文我们主要谈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外的收入有哪些新规(全年一次性奖金问题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税发〔2005〕9号文,主要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本文件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
告2023年第23号)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文件执行期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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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现行税收政策
和睿达刘忠赤原创,2023年12月2日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第一部分 我国现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首先,个体工商户一般属于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根据财税〔2018〕33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很少,所以,在我国,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个体工商户申请了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现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只需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5年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当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还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个体工商户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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