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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生的角度,無論是人事或是廉政,銓敘部這次要求具結的動作考試價值很高。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89&Page=12821&Index=3 主要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和第2項: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這裡的規定是特別法,所以不同於國籍法和任用法的雙重國籍規定,一定要特別留意。 至於保障法和安衛辦法,就來聽聽有去開會的我怎麼說吧。 另外,今天是228。 2023年10月31日那天,我們帶來台參訪的日本友人脇雅昭先生(時任神奈川縣知事輔佐官,日本よんなな会發起人)與よんなな会夥伴參訪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其實,身為台灣人,那天我們也是第一次走進紀念館大門。 回顧求學時代對二二八事件的認知,和映入眼簾的種種史實資料,內心感到衝擊,也有巨大的落差感。 這個行程當天原本與館方安排約1個半小時的參訪與導覽,最後日本友人卻看了2個半小時,因為太過震撼。 行程結束後,我們問他們(透過口譯): 「在日本的國民教育當中,會有提到日本因《舊金山合約》使台澎人喪失日本國籍後,台灣發生了什麼事件嗎?」 他們回覆說(透過口譯): 「我們的歷史教育告訴我們,過去日本帝國的一些做為,諸如發起戰爭和侵略等事件,都值得大和民族的後人深思反省。所以很遺憾的,我們在日本的歷史教育中並不太能得知,在日本結束台灣統治後,發生了像二二八這麼殘酷的事件。今天的參訪,也讓我們很震撼,也很想更進一步知道當時的台灣面臨了什麼樣的處境。」 是阿, 歷史曾經幽暗難明,恐懼亦曾深深壟罩。 但,民主為光源;照進塵封的檔案,接露真相,銘刻歷史。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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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標題是對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的議題建議, 但是我等到錄了26分鐘才進標題主題,科科。 先工商一下,高點出版社的抽書活動到2/25,然後新書優惠時段到3/4,活動詳情在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8nNsFfKT5/ 為什麼會搞到26分鐘才進標題主題呢,因為這幾天收到不少詢問,解鈴還須繫鈴人,所以前面都在說明在高點和思法人兩邊的短課的課程差異。 放寬商調的限制,最主要的節點就是在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目前的規定是:「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銓敘部2/19日(三)邀請不少機關交流意見,希望定出「妥適的」首長回覆時效或其他種種的配套。我認為這都是不必要的焦慮,所以我給的建議就是簡單粗暴。 直接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因為商調程序中讓原服務機關長官擁有主控權,目的都在降低人力流動;而辭職其實也是種人力流動的現象。目前法規上就有應於書面申請後,30日內作出准駁規定的依據,故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的時間點,可參考保障法第12條之1第2項的時間規定。另按照保障法之的規定,「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代表原服務機關可和當事人協調時間。 還有,當人有心想走,本來就是留也留不住;該思考的是人為什麼會想走,而不是該怎麼樣幫機關首長爭取時間。而且,人調走依然在公務體系內服務,又不是辭職,整體來看沒有損失。對機關來說,人家好調走,你也好找人不是嗎? 最後,已經上班的歡迎來島公事社團,有一些第一手情報我會再給大家參考。阿還在備考的,除非你是現職人員當然可以加入,不然就好好備考啦! https://reurl.cc/eGNVNj (請務必要回答加入社團的審核問題唷)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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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hlende Fol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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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經在2025年1月22日公布,依據該法第21條規定,將在今年7月22日施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104574 依據楊戊龍教授的研究,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應該有的架構包含五個構面,也是保護揭弊者的流程: 有「適格的揭弊者(人)」將「不法弊案(事)資訊」向「適當的組織管道」做出「適當的揭發」後,得到「適當的保護」 1. 適格的揭弊者 應以鼓勵、保護居於「知悉組撥內部資訊」有利地位的人員為軸線思考。就公部門而言,凡受政府機關任用、僱用的人員(如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人員、與公部門有業務往來之承包商及其員工、志工等均應納入。但也不應排除持有公部門不法資訊的外部人士。 2.不法弊案資訊 規定不法弊案情事資訊的目的,是要讓想要說話的人,知道哪些情事影響政府善良治理與危害公共利益,希望想說話的人察覺後,能加以揭發。因此,應採廣泛列舉、表達治理者關切的範圍,並納入概括規定。 3.適當的組織管道(受理組織或人員) 很多時候,政府本身即是問題所在,對許多人而言,向外揭發是吸引人們關心不法情事的最佳方式,也是較可能獲得身分保密,導引或迫使公部門組織探取作為的方式。再者,就國內現行社會環境觀察,組織內部成員可得運用之揭發媒介多元而難以管制,單純內部揭發的規定,勢必無法滿足社會的期待,因此,應納入特定條件下得向外部揭發的設計。 4.適當的揭發(揭發程序與舉證標準) 應從制止不法情事為軸線思考,只要有合理根據、依法定程序揭發即屬適格,不必考量揭發者的動機。但爲了避免此一制度被濫用,應對為不實或誤導揭發者課責,及明示排除政策爭議、行政裁量爭議、僅涉及私人利益救濟之適用。 5.適當的保護 ⑴程序安全(包括匿名揭發) 對洩漏或利用揭弊者身分資訊之人課責(包括刑事責任)。因資訊洩漏而導致揭弊者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⑵依法定程序揭弊者,不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即使調查結果係揭弊者誤解或查無實據支持者,亦同。 ⑶禁止對揭弊者爲差別對待,並對報復者課責(包括損害賠償、刑事責任)。 ⑷其他有利於揭弊者權益維護之人事措施,如職務調𡍶、輔導等作為。 ⑸揭弊者仍應爲自身不法情事負責,但應予酌情寬恕及必要的保護。 學者提出的觀點不一定全然是具有可行性的,不過這一套架構是個適合看看目前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有那些問題的入門版。 ※資料出處: 楊戊龍(2023)。文官制度:兼論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頁638-340。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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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其中一個新聞用文字講細一點,來講講有美國國籍和有綠卡任公職的影響。 近期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被揭發財產申報不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從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法律上對「故意」的認定來看,成立開罰要件的機率不低。 另外被討論的,是他是否有美國綠卡(永久居留證)或是美國國籍?如果有,是否將遭立法院解職?這部分,只有具美國國籍會被解職,但具有永久居留證是沒事的。 國籍法於2000年修正公布第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後經修法刪除國民大會相關文字)、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在這之前,針對民意代表是否有雙重國籍的問題,都是用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7條之1係於80年8月2日增訂,而於96年11月7日刪除)。 2001年時同條增訂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若是經證實李彥秀確實有美國國籍,那就是解職;因為並未於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國籍。 而永久居留證的這部分,內政部89年9月15日(89)內戶字第8909274號函也說明:「按『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意旨,應係經該外國政府核准其歸化或取得該國國籍在案者,取得外國國籍者,一般均同時取得該國居留權。至『取得外國居留權』,一般乃指當事人僅具有長期居住該國之權利,通常不具該國國籍,兩者情形,自有不同。 所以,就算李彥秀有綠卡,也是沒事的。 過去雙重國籍案最有名的,就是前國民黨立法委員李慶安;他爸爸是李煥,曾擔任過教育部長、行政院長;他大哥李慶中也曾任環保署副署長,因被爆料參加甲等特考舞弊,自己請辭;他二哥李慶華是曾任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涉貪污等罪起訴通緝中;姊姊李慶珠曾任僑委會處長,也被爆參加甲等特考論文抄襲,遭考試院撤銷甲考資格而請辭;一家都有豐功偉業。 有趣的是,李慶安雖因有美國國籍而辭去立法委員,且註銷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法委員當選證書。不過,在議員與立委職務期間所支領之費用,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 1828 號判決,並未採認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事實上公務員之規定,要求返還所支領之費用。 所以立法委員就算被解職,也不用還錢。 但是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5項規定可知,具有雙重國籍之公務人員,撤銷任用後,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但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銓敘部實務見解免職亦同)。所以如果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是要還錢的(這部分政務人員也適用)。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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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拜託舊曆年放假期間不要讀書好嗎?放假就好好玩,除非你覺得自己放到鬆到不行,不讀點書寫點申論題會睡不著,那我沒意見。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來啦!應該會不意外的是接下來考試的滿滿「考點」 https://www.exam.gov.tw/NHRF/ 不過老實說,AI在政府治理的實際運用上與企業都面臨到「瓶頸」。 蕭乃沂老師這篇文章是有點小哲學味道的,但沒那麼難。 在人工智慧發展領域,我們就是經歷了三波的AI風潮,現在還在這第三波當中。 一旦「開瓶」成功,或許就可以走向第四波(這是我個人想法) 至於政府是否真的能因為AI而受益,還是反而會因為AI而產生更多複雜的治理問題呢? 答案當然不是絕對的,有好就有壞,有得救有失。 *圖片出處:蕭乃沂(2025)。善用 AI 提升個人與團體績效:組織學習的再升級。國家人力資論壇,第34期。 聽說人事總處最近有職缺欠人,雖然我最近也是幹譙很兇,但還是在這邊幫忙宣傳一下,一切看緣分。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40103252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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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自首前30分鐘我都在靠腰最近風波下的主管機關問題,涉及制度討論的部分請從30分鐘後開始。 幾個法規重點: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2.因此可以得知,在「提議階段」的連署,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公務員(現在的第2條,包含政務官事務官軍人兼任行政教師等)是不能參加的。 3.如果罷免案成立,接下來的階段,就是進入公務員服務法的其他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主要就是跟之前109年實務見解所說的那樣(當時是對公投解釋): 考量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範疇,以期明確。復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也就是非身分性與職務上義務以外,涉及相關政治性活動只要是私人的表意行為,就沒事。 最近很想好好研究警察制度,歡迎有實際辦理業務的舊雨新知一起來討論。 然後順便幫某個免費活動廣告一下: ======================================== 早他人一步跨進AI世界 🚀 AI Together #1 🚀 AI啟航:公務員的未來航道 |演講主題| 📍政府數據在AI時代的應用與創新 👉饒志堅(內政部統計處處長) 📍公務員應用生成式AI工具的100種想像 👉莊哲昀(台灣數位文化協會技術長) |報名資訊| 📍日期:2025/1/21(二) 📍時間:晚上18:30 - 20:30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 99 號 📍連結:https://panschool.pse.is/6xvjsp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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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的停更後,終於復更了,因為一些假日活動都辦完了以及解題書終於改完了喔耶! 2024年末相聚,看到一些人當年的舊客戶變成老屁股,還有剛上班去受基礎訓的新人要演英文話劇,真是有夠溫馨。 出版社說12/31是最後一天,對我來說那就是1/2交的意思啦,科科! 第14屆考試院正式啟動運作,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是勢在必行,而且立法院下個會期就會送進去,這代表保訓會一定會緊鑼密鼓在這兩個月完成相關法案的修正。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通過了,雖然不是比較理想的版本(公私分流立法),但是至少是可行性高一點的版本。 看到法務部還要再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而且廉政署一定是法規業管機關,似乎可預期「廉政類科」出現大開缺潮。 如果高考三級廉政類科需用人數破百,挖,那廉政真的是谷底反轉破底翻;會是法律系和公行系畢業生的另一個重要國考選擇。 2025年一切的一切,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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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有人會許願所以拿到題目馬上處理 然後拍些公務員法只有三等考題所以就只解三等,有些地方有點陰險所以多講一點,15分鐘前都是。 後15分鐘就是人資,阿就都基本功啦,沒有什麼大驚喜。就算是四等考PSM也可以看得出來他想問的是天生的還是後天養成的意思啦(天生的靠考選,後天養成的靠環境文化與培訓啦)。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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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看一般媒體新聞,是看人事主管機關的新聞稿 https://www.exam.gov.tw/News.aspx?n=3438&sms=8956 我覺得幾篇有趣的可以留意,依時間序從新到舊: 1.113年高普考基礎訓練開訓 引進「普朗姆特煉星術」AI實作課程 期許受訓人員應培養對服務者的同理心,具備敏銳的洞察問題能力和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能體認自己身為公務人員的重要價值,以公共利益為中心思想、以社會整體福祉為依歸,致力增進民眾福祉。 「普朗姆特煉星術AI實作課程」,顯示政府對AI政策的積極落實。文官學院規劃的3小時AI實作課程中,涵蓋「project」(學習任務)、「practice」(實作練習)、「play」(趣味探索)和「peer」(同儕交流)四大創意元素,透過學習活動及多感官的課程設計,培育新進公務人員的AI應用能力,並首度設計個人化GPTs「普朗姆特提示詞助教」,讓AI化身為個人化的教練,深化提示詞運用的成效,強化與AI協作的能力。 2.考選部與各大專校院職涯種子教師攜手 共同推展公務人力招募(原特三等考銓出過了) 3.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預告擬刪除身高及刺青限制說明 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本部前於本(113)年8月27日會同學者專家及用人機關開會研議,用人機關經參酌前揭憲法判決精神通盤檢視體格檢查項目規定,建議刪除該二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之身高標準。另依據內政部10月8日來函建議及相關意見,衡酌紋身或刺青涉及個人言論(表現)自由、身體權及應考權,且非醫師專業判斷之範疇,建議併同刪除,因此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預告內容,供各界提供意見。 4.因應考試院第14屆人事空窗 3項權宜措施以保障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為優先思考 權宜措施包括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正「考試院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訂定「考試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職場霸凌的部分就和保障法、EAPs黏著看就好,基本功基本功基本功最重要。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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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炎上事件涉及的法律規定,根本考銓法規公務員法大複習,加上後續修法以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就變成一套五權憲法組合拳。 1.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2.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3款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4.公務員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5. 公務員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6.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7.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8.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9.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第1項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10.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11.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1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15.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所審理之專案考績免職,是否應繼續認屬「實質上之懲戒處分」,甚至改為專由司法懲戒為之?或應回復其行政懲處之定性,且維持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之現制?則不在本判決審理範圍,併此指明。【45】 16.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理由 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修正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說明保障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係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961號政府提案第13447號,政6頁參照)。是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職業安全保障,係國家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法制度之一環,應無疑義。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該辦法第23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參照)等情,亦足以證之。【24】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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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公事人事部的小辦桌時間,還請北中南三區之前有填意願調查表的再確認一次。前天秘書有發mail給大家,是因為具體的時間地點都出來了,以及訂金我已經付了,要盡量掌握確認人數的關係。 Ps.台中和高雄的聚餐餐廳,都希望先點好餐點,這個也會透過Line再把菜單傳給你。 所以要加Line:https://lin.ee/G50Z1pX 即將回歸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將成立「政府效率部」(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Efficiency),推動效率改革。由馬斯克(Elon Musk)執掌。我原本為這麼瘋要成立新機關還找大企業家來入閣,後來綜整各媒體訊息可以確認,這是擔任非隸屬聯邦政府的總統諮詢委員會,所以不是一個正式的政府部門組織。 哎呀,這真是美國總統推動改革的習慣,1937年時任美國總統小羅斯褔(F.D.Roosevelt)就有請古立克(L.Gulick)擔任這種白宮的智庫委員會專家,才有你考試要考的POSDCORB,也是推行新政(The New Deal)的要角。 但有個有趣的對比,就是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他在第二次執政時也追求政府的效率提升。不過,安倍晉三反而是強化內閣府與中央各省廳官僚間的聯繫關係,藉由「內閣人事局」的幹部級人事統一管理,加上「次官聯絡會議」;讓高階事務官與政治領導層級的關係更緊密,以加強行政效率效能。 *資料出處:亞太倡議智庫,徐浤馨等譯(2024)。檢證安倍政權:保守與現實主義的政治,頁110-144。 美日制度不同,文化不同,選擇的手段也不一樣。但是結果會如何,我們就持續看下去。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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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技術類科的國考取才不易已經變成四書五經題,夠古典了。少子女化對於公私部門人才甄補面的影響也是不爭的事實。 有些硬要去扯年改的我也不想多講什麼了(都只有退休金被影響的在職資深對象或是高教老師在喊)。 事實就是行政類科綜合行政職組類科報考人數,可能是因為考科修正的關係還真的變多了,例如人事行政就是經典。 上週五11/8在台北市立大學的學術論壇,我參加了AI治理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場次, 是一場豐富的知識交流饗宴,幫考生找備考素材是順勢而為。 因為市立大學目前還沒公開相關資料,文字部分我不多撰寫,我就針對已取得作者授權和已發表的部分(研討會文章、林文燦老師評論簡報、蕭乃沂老師評論簡報)跟各位尬聊了。 個人認為,不過度依賴AI給的「結果」,提升對人事工作的數位管理能力以及善用AI人智慧輔助業務推動,是目前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首要的重點。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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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颱風假當天更新Podcast,還配合與颱風假有關的人事管理主題真是太應景。 這兩天全國各機關的人事室都有個小煩惱,就是如果高普考分配訓練人員剛好是已經和機關約定好10/31颱風假當天要來報到,前置作業也都先準備好了,那到底要不要算他是當天報到呢? 人事行政總處和銓敘部的承辦人的電話線,應該是被各機關的人事打到燒起來了。 於是,最後就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的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來給大家一顆定心丸: 113年高普考試前於10月17日公告正額分配結果,茲因氣象署預告康芮颱風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影響臺灣,原已訂於該段期間報到之考試錄取人員,如遇宣布停止上班,為保障考試錄取人員權益,參照銓敘部85年9月23日85台審二字第1352959號函意旨,以原訂報到日為到職生效日。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61&Page=7651&index=0 以世界和平的姿態,結束這個颱風天打電話問主管機關問題的世界大賽。 其實,無論從分發辦法第12條或是從上位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來看,用人機關對這件事應該是有決定權限的。只是,畢竟現在的休假和公保年資從訓練期就可以開始算了,也關係到日後的銓審起算日,還涉及到年終獎金的發放比率以及訓練期的津貼,所以人事室都會小心翼翼的啦。 風強到住13樓的我感覺像是地震一樣晃來晃去,希望颱風趕快過去,國泰民安。 (本集主題大約在18分鐘左右結束,後面就是比水庫還滿的QA了XDD)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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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是行政學,根本是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命題方向;這是我快速掃過這黃朝盟、黃東益和郭昱瑩三位老師合著的《行政學》第2版心得。 特別是和我們近期命題領域關注的面向有切合,所以一定要掌握起來。我也會很識時務的乖乖去調整一下自己的教材(含解題書)內容。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要特別留意的,就是「職務分析」方法的探討,三位老師選擇納入的是「職務分析問卷」、「關鍵事件法」、「任務盤點法」和核心能力分析。 而且心理學的五大人格特質面向也被臚列出來了。 我們就笑納吧。 關於10/17的分配訓練結果,我想說的是不需要認為一定會是屎缺或是爽缺,包持著正向態度去工作就對了;人生職涯本就不會因為一次的分配而被決定。 然後本週的Q太多了來不及回答完,剩下的會等到下週更新時再一起清。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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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一個雖小的工作,因為依據總處組織法第2條第7款,總處掌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加上差勤管理本來就是人事行政的傳統例行工作之一,所以成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法令主管機關。 法令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2 阿但是該辦法第9條第1項又明訂: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變成放不放假以地方政府為主,人事總處只是插花功能。 近期有篇論文非常有趣,是公共行政學報第66期的文章,探討影響縣市首長決定停班停課的因素,針對2010年至2018年間共1840個停班課決策加以分析。 結果研究發現:不管決定放不放假,都會被幹譙,然後放假這件事情雖然有科學證據輔助決策,但地方首長的民意支持度(或是否面對關鍵政治事件),也會成為放假與否的決定因素。 資料出處:陳智昆(2024)。颱風假決策之研究:影響縣市首長決定停班與停課的因素。公共行政學報,第66期,頁43-82。 公共行政學報網站: https://pa.nccu.edu.tw/PagePublication/Detail?fid=2500&id=636 站在我們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人事同仁面對颱風假不一定是「開心放假」,畢竟常常也會因此有不少衍伸的工作得做。 有聽友許願,會不會來弄個上榜生交流團體之類的。這個舊敬請期待,再過一陣子會看到消息的(暴雷)。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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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應上榜生奢侈的填缺煩惱前,想把這周連續三天提供成績健診的活動先總結一下,其實也就是IG那篇文: 經過過去三個晚上線上馬拉松成績健診之後,針對榜示錄取這個目標,我想跟各位說,不妨就用Shafritz、Russell及Borick(2007)的見解來思考接下來該怎麼做。 上榜,是投入個人資源取得成效(績效產出)的結果,因此備考的各項管理作為必然須將自己的努力予以系統性的整合,以利達成目標。 1.設定清楚而可衡量的組織目標,採取目標管理導向。 也就是必須先剖析自己所處環境的優勢與劣勢,設定合理的努力時間,並且把所謂的讀書成果績效指標化。例如,盤點完各個專業科目的考試重點趨勢後,每天突破一個重點,至少有1-2題的寫作輸出。 2.系統性的使用績效指標或組織績效的衡量標準,以評估組織的產出。 有系統性就必須要有全觀性,洞悉個別問題而且以大局為重。比方說,共同科目和專業科目,在高考與普考的占分比例是不同的,所以以高考為重點的考生,應該要專注在78%占比的專業科目上,並且配置較多的時間與投入資源,才是合理且合乎效益的作法;而強弱科所需耗費的比重,也就是衡量標準,自然也不一樣。 3.應用個別成員的績效考評,以助益成員間努力的調和,並導向於組織的目標。 以人事行政類科為例,行政學、現行考銓制度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三個專業科目的調和是必須的,行政學夠強,另外兩科也弱不到哪裡去。(嚴格來講,考銓還會調和到行政法) 4.使用與績效連動的激勵工具(如績效獎金),以獎酬對組織目標有特別貢獻的個人成就表現。 備考過程不會有激勵獎金,但是如果作業寫的好被讚賞、或者是討論時提出有見地的見解被考評者肯定(考評者可能是我),一定會對自己有正向激勵效果。 5.將人員和財政的資源分配緊密聯結,使其形成年度(或跨年度)的管理或預算循環。 你的時間就是預算,做好時間管理,就是做好預算資源分配的管理。我們當然不會用跨年度的方式來做時間配置,非萬不得已誰想考那麼久?但是可以用章節、概念重點等方式,加上多參加在「最後的戰役(114年高普考)」前的大小考試作能力檢驗;萬萬不要想說沒有把書讀完或是進度沒完成就不敢去參加其他考試,因為考試範圍原本就沒有讀完的一天,而且這樣會失去檢驗自己能力的機會。 6.就每一循環之結束時實施定期考核,俾益實現目標;並深入瞭解績效是否比預期來得或好或壞的原因,輔以透過考核結果的反饋,幫助新的循環的開始。 例如,地方特考或初考考完,看一下和自己高考普考時的狀態有沒有差距,這樣才能調整戰略布局(也就是一個PDCA循環)。阿不小心考上當然又是另一件事了。 最後,選擇備考,只是人生的一個選擇,不是人生的全部;選擇備考,也是學習自律與認識自己的過程,不用迷信,不用徬徨,盤點與整理好自己,在約定的時間內不斷往前邁進,無論最終成敗如何,這段經歷將會成為人生歷程的珍貴禮物。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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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那篇6000字文,因為是嘔心瀝血之作,所以應該很難再寫一次不一樣的。 但是當年的填缺說明與分析是針對「所有的上榜考生」,而不是專為某個類科寫的。 貼文在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79gdHRSWtHDijiGa/ 既然這個節目叫公務人事尬聊,那這次我們就專門來聊113年高普考人事行政的正額職缺吧。 如果準人事同仁們需要我提供最終的選擇建議,或是還有疑慮, 那就填一下gpoogle表單,我會透過podcast或直播來答覆這些問題。 表單在這裡: https://forms.gle/vTTG2VP79vbgsaH27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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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中秋,明天是今年高普考放榜的日子。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7328 老實說,都過這麼多年了,到現在依然會像考生一樣有點緊張。 我會細數著那些用心寫作業、努力思考問題、提出問題還有在課堂上認真的面孔。 衷心的期盼著你們能在人生的航道上趕快找到一處可停泊之處;讓一顆懸著的心安定下來,也讓自己喘一口氣。 還是得多講一句,無論明日結果如何,後頭都有接續的航向;可以轉向也可以直直駛,只要有藍圖,你的世界就不會只是一望無際的汪洋,反而將會靠近充滿機會的彼岸。 這集podcast聊聊《人才》(Talent)這本書的一小部份:和面試有關。例外也提供剛考完的三等原住民族特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以及「現行考銓制度」作答思考方向。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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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則聯合報的新聞,行政院長卓榮泰任命旅台的日本人士野崎孝男為行政院政務顧問。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12484 有人會覺得奇怪,外國人可以當公務機關的顧問嗎?和在台中市政府擔任顧問的蔡壁如女士有什麼不一樣呢? 事情是這樣的,野崎先生擔任的是一種榮譽性職務,這樣子的顧問要聘請幾個都可以,也沒有什麼國籍或身分的限制, 所以不僅是行政院,各地方政府的榮譽顧問都是滿天飛,不過往往都會有聘書和任期。 而蔡壁如女士擔任的是台中市政府府本部的公務人員,該職務的職稱叫「顧問」,是編制內有官等職等的有給職務,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因此,機要顧問需要遵守公務人員相關的倫理規範,但也享有公務人員的待遇福利,之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保留的退撫年資也能接續累積。 機要人員自然而然也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對象, 依據該法第5條第規定: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還有第9條第1項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上述這些規定,都是身為機要身分之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召集活動要多加留意的限制。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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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週期型基金網路上Google一下就會看到各種專業說法,但具體來說會怎麼做呢? 我覺得一個很簡單的比喻就是以100歲法則的角度看債券佔資產的比率來講。 30歲時,70%股票型30%債券型 40歲時,60%股票型40%債券型 50歲時,50%股票型50%債券型 60歲時,40%股票型60%債券型 70歲時,30%股票型70%債券型 也就是股債配置比例加起來都會達到持有資產的100%,但是根據年齡變化逐步降低風險性(股票型)資產的比率。 因為債券最大的強項是他的信用保證與殖利率,也就是他不蝕本又配息。 人生週期型基金主要的功能是年輕時適度衝浪,年老時靠擴充的資產總額藉由配息換取生活品質,最簡單的講法就是這樣啦。 自然每間基金公司會推出的選擇方案有所不同,所以理解概念後才能細細比較,也才會知道為什麼我之前說個人專戶無腦選這個就好。 有人QA問了個好問題,「人力資源的多元組合」與「工作人力多樣化」的差異在哪裡?其實就是不同情境的適用條件而已。以順著平等就業機會發展(重視各個人種、性別、年齡等平等)的「多元管理」(diversity management),來看,兩者是一樣的。可是當面臨到組織需要不通專業與的人才時,我們就會稍微淡化EEO(平等就業機會)的思考,而直接追求更多元的人力資源組合(例如政府機關過去往往沒有網路行銷專業人才,就需要從公關公司找小編)解決問題。 結論就是,以考試的角度,看這串用語有沒有搭配英文、還有情境,就可以判斷車要往哪裡開。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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